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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3刑初333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陈 勇 性 别 男 出生 日期 1993年4月13日 民 族 汉族 身份 证号 513XXXX 户籍地址 四川省雅安市XX县XX乡XX村X组。 强制措施 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6月9日分别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邛检公诉刑诉[2017]288号 指控事实 2016年5月26日9时30分,被告人陈勇在邛崃市XX街道XX路X号XX小区X区X栋X单元X楼X号租住房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房间内高低床上正在充电的一部价值2 374元金色OPPOR9手机及充电器盗走后,以1 230元的价格卖给在邛崃市XX街道XX路X号经营手机店铺的罗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6年5月27日11时20分,公安民警在邛崃市临邛镇通锦路皓誉网吧将被告人陈勇抓获,从其身上搜出违法所得1 050元,并发还罗向东。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具有坦白、自愿认罪情节 辩解 意见 被告人陈勇对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判决 理由 被告人陈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陈勇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陈勇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勇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根据被告人陈勇的犯罪情节、认罪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勇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陈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勇的违法所得180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罗向东。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朱 勇 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江 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