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明利与马淑宝、陈再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利,马淑宝,陈再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81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利,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马淑宝,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陈再云,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李明利与被执行人马淑宝、陈再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49000元,被执行人已偿还19200元,案件受理费3024元,财产保全费1201元,合计42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冻结被执行人工资,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向阳审判员 康人佑审判员 李振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