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谢兰英诉被告李光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兰英,李光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737号原告谢兰英,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希尼呼都格嘎查10号。委托代理人彭佩荣,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章,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谢兰英诉被告李光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