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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谢兰英诉被告李光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兰英,李光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737号原告谢兰英,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希尼呼都格嘎查10号。委托代理人彭佩荣,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章,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谢兰英诉被告李光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