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2执4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南宁市星派宇物流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星派宇物流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李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4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星派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邕梧路1号。法定代表人:钟星,总经理。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吴雄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其,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京族,住广西东兴市,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诉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李其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谢延军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依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兴民二初字第12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价值1400200元的家具或查封、冻结、扣押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其他相应价值1400200元的其他财产。2016年10月17日,广西辉越物流有限公司更名为南宁市星派宇物流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南宁市星派宇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李其履行判决所定的付款义务,现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李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价值1400200元的家具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