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督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通榆县新新园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对吴顺、徐春生申请支付令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榆县新新园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吴顺,徐春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22民督35号申请人:通榆县新新园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学富,总经理。被申请人:吴顺,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通榆县。被申请人:徐春生,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通榆县。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欠款5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426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申请费360元,由被申请人吴顺、徐春生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向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佳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