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陕西三合诚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三合诚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595号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03498783(15-1)。法定代表人:曹立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娥,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运正起,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三合诚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东南角第五国际中心1座3单元28层32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59613R。法定代表人:惠小云。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三合诚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14550元,减半收取计7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新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