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田永梅、吴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永梅,吴峰,何小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督3号申请人:田永梅,女,生于1979年11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申请人:吴峰,男,38岁,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被申请人:何小丽,女,37岁,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申请人田永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永梅据以主张债权的借条中只有被申请人吴峰一个人的签名,而申请人申请支付令的被申请人为吴峰和何小丽两个人,���申请人提供的借条不能确定申请人田永梅与被申请人何小丽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永梅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段延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昌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