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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爱须与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爱须,霍军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再6号原告:陈爱须,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被告:霍军朝,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陈爱须与霍军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爱须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爱须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陈爱须负担。审 判 长 陈     喜     河审 判 员 蒋     铁     雷人民陪审员 石丽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