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爱须与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爱须,霍军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再6号原告:陈爱须,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被告:霍军朝,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陈爱须与霍军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爱须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爱须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陈爱须负担。审 判 长 陈 喜 河审 判 员 蒋 铁 雷人民陪审员 石丽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