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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执保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莆田市铭华木业有限公司、徐智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莆田市铭华木业有限公司,徐智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保18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州市分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郑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升,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莆田市铭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法定代表人:徐智勇,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徐智勇,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州市分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莆田市铭华木业有限公司、徐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闽0104执保18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莆田市铭华木业有限公司、徐智勇101200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州市分秒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州市分秒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莆田市铭华木业有限公司、徐智勇1012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二、退还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州市分秒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款506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文审 判 员  吴清云代理审判员  钱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黄灵庄书 记 员  雷发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