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海坤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坤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刑初84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海坤,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2012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居住在。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海坤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海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林海坤驾驶车辆欲进入龙岩市永定区湖坑镇鸭子地停车场。在停车场保安亭,因值班的被害人陈某没有及时抬起栏杆,被告人林海坤就从车上拿出一把三角形刀头的小刀,下车朝被害人陈某捅去。被害人陈某闪开后,身上穿的保安服左侧肩膀处被刀划破。随后,被告人林海坤把被害人陈某绊倒在地,用脚朝其身上踢了几脚,并用拳头殴打其后背,后驾车逃离。经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2016年1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林海坤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湖坑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主动带来的作案工具小刀(刀柄长约5厘米,刀身长约5厘米,刀头三角形)被依法扣押。另查明,被告人林海坤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1月2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处以行政拘留8日(执行期限自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2月3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海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林海坤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林某、李某的证言,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作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龙岩市公安局湖坑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投案自首证明,现场笔录,扣押笔录,现场、伤者和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陈某疾病证明书、谅解书,被告人林海坤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海坤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林海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海坤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海坤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前,公安机关已因同一事实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并已执行完毕,对其已执行的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综合本案案情,以及被告人林海坤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所提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海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执行的行政拘留8日和刑事拘留1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三角形刀头尖刀1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华珍人民陪审员 王胜英人民陪审员 江培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世椿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