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杜文革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杜文革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646号原告: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乾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立霞,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明,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文革,男,汉族,1973年7月23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余字乡前结村,身份证号码:×××。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杜文革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余字乡为字村博文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悦—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