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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召才、赵国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召才,赵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马召才,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赵国春,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马召才与赵国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尚在履行期间,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