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召才、赵国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召才,赵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马召才,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赵国春,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马召才与赵国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尚在履行期间,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