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3执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修庆、陆良军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修庆,陆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修庆,男,1966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陆良军,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修庆与被执行人陆良军为加工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59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陆良军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陆良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修庆加工款人民币13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2.5元、申请执行费95元。但被执行人陆良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陆良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陆良军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另案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经查,被执行人陆良军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陆良军有车牌号为浙J×××××车辆一辆,已依法进行查封,但该车辆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陆良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陆良军发出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陆良军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陆良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陆良军采取曝光措施。6、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陆良军。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李修庆的申请,已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陆良军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陆良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李修庆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陆良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修庆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陆良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陆良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