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黎习龙与黄传君重庆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习龙,重庆伯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传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443号原告:黎习龙,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重庆伯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82号糖酒公司综合楼三单元二楼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89266201。法定代表人:范开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启琼,重庆伯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黄传君,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习龙与被告重庆伯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传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习龙于2017年6月13日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习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原告黎习龙负担。审判员 邱 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翁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