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阮勇波与吕青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勇波,吕青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885号原告阮勇波,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吕青其,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联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双合社区白虎街691号附1号。负责人:粟宝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丽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勇波诉被告吕青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勇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阮勇波负担。审判员 隆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慧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