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邹慧婵与李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慧婵,李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1218号原告:邹慧婵,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黄开艳,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朝华,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慧婵诉被告李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慧婵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慧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慧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6元,由原告邹慧婵承担(已付)。审判员 王小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俊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