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3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何建阳、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阳,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731号申请执行人:何建阳,男,汉族,1975年12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392号君嘉广场1号楼第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3493R。法定代表人:魏德福,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319116元、缴纳执行费4686.7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的查封。二、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