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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鹏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阴市鹏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中能轨道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宇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兰娣,查永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大成工业园东盛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志理,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洪武路198号。主要负责人:李健,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江阴市鹏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兰娣。原审被告:江阴市中能轨道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陆瓠西路228号。法定代表人:查鹏程。原审被告:江阴市宇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福兴。原审被告:张兰娣,女,195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审被告:查永恩,男,1958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上诉人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升节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原审被告江阴市鹏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中能轨道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宇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兰娣、查永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龙升节能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龙升节能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张殿美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俊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