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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小龙与徐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龙,徐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3371号原告:陈小龙,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徐建明,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陈小龙诉被告徐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奇进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建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整。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5日,被告与原告商定借款一事,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40000元整,约定还款日是2014年12月5日。现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遂成讼。被告徐建明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载明“今欠陈小龙人民币40000整(肆万圆整),还款期限2014年12月5日。”并在欠条上签名捺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数次催讨,未见被告偿还上述借款。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被告虽未参与本案诉讼,但有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为凭,其借款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未按约定归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归还借款的责任,故原告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小龙借款人民币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徐建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奇进人民陪审员  侯化槐人民陪审员  丁国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晓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