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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淑芹、侯凤杰、侯凤侠、侯国彬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芹,侯凤杰,侯凤侠,侯国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701号原告:王淑芹,女,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现住梨树县。原告:侯凤杰,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现住梨树县。原告:侯凤侠,女,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现住梨树县。原告:侯国彬,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现住梨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芹、侯凤杰、侯凤侠、侯国彬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芹、侯凤杰、侯凤侠、侯国彬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芹、侯凤杰、侯凤侠、侯国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芹、侯凤杰、侯凤侠、侯国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返还原告二分之一,其余1125元由原告王淑芹、侯凤杰、侯凤侠、侯国彬负担。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赵艳江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可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