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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温文星与寇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文星,寇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444号原告:温文星,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寇泗海,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温文星与被告寇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温文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寇泗海已偿还了本案借款,现温文星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文星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温文星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陈千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荣华速录员  陈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