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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魏真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真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刑初29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真成,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真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艳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真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7日11时左右,被告人魏真成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路人民新村入口附近,拾得钱包一个,内有宋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该卡背面写有取款密码。2016年11月27日23时左右,被告人魏真成持卡在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路建设银行铁银支行向其本人的建设银行卡转账50000元,持卡取现10800元。2017年2月15日17时左右,被告人魏真成在长沙市星沙星城国际物流园C3栋“腾信物联”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扣押了建设银行卡。2017年2月18日,魏真成的家属已赔偿宋某某人民币60800元,取得了宋某某的谅解。被告人魏真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经过,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照片,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魏真成的户籍资料,被告人魏真成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真成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60800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真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魏真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魏真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真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晓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