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伏开春与李强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强,伏开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强,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伏开春,男,1973年1月2日出生。上诉人李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8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强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合同履行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双方未协议管辖法院,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李强住所地在重庆市××区辖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审 判 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 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