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鸿源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番茄码头超市有限公司、缪小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鸿源裕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番茄码头超市有限公司,缪小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120号原告成都鸿源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袁迪,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双,特别授权。被告成都番茄码头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和美东路。法定代表人王风平。被告缪小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鸿源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番茄码头超市有限公司、缪小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鸿源裕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番茄码头超市有限公司、缪小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鸿源裕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鸿源裕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原告成都鸿源裕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焱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丹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