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丽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董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5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10091568Q。法定代表人李峰,系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董丽华,女,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居委经委家属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申请执行董丽华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公证处(2016)延证执字第01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5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称被执行人董丽华已将借款本息74356.23元及申请执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其中包括公证费30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交通费1000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将执行费507元交至法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公证处(2016)延证执字第01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党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