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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贺成、闵漫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贺成,闵漫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368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杰,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曹爱国,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李志杰申请执行曹爱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志杰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执36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绿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