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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翁明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翁明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72号申请人: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法定代表人:王云,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辉、张映红,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翁明福,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申请人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翁明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闽0623民初237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翁明福的银行存款1765933元,期限为一年。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翁明福就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翁明福的财产保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翁明福的银行存款1765933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燕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旭东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