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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湖南省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185号原告:湖南省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216号维一星城国际座810房。法定代表人:李自然。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婉,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轶坤,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施程,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湖南省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施程(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原告湖南省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薇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