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徐文元、沈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元,沈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徐文元,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沈雪,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现住南京市栖霞区。原告徐文元与被告沈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5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沈雪归还原告徐文元借款本金人民币112万元,支付利息18万元,合计130万元。于2016年1月至11月每月28日前各支付2万元,2016年12月28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7年1月至11月每月28日前各支付3万元,2017年12月28日前支付17万元。于2018年1月至11月每月28日前各支付3万元,于2018年12月28日前付清余款15万元。若被告任何一期未能按约履行,则原告有权对未到期部分的债权一并提前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另行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被告负担7440元,原告负担810元。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4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