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杜战平与被告陈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战平,陈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533号原告:杜战平,男。被告:陈巍(曾用名陈杰),男。原告杜战平与被告陈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杜战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战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杜战平负担。审判员 魏苗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延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