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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龚荣富与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允法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荣富,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允法,傅桂荣,朱跃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836号原告:龚荣富,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凯吉路198号。法定代表人:陈士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然、龚靓,浙江元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允法,男,195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现住义乌市。被告:傅桂荣,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朱跃兴,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龚荣富与被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允法、傅桂荣、朱跃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龚荣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荣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由原告龚荣富负担。审判员  蒋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