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孙淑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835号原告: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博,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峰,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淑芳,女,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琪人民陪审员 刘仁贵人民陪审员 曹培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