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袁娃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娃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647号罪犯袁娃,男,汉族,1980年1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娃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刑执字第305号刑事裁定,与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零七天,并处罚金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袁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强奸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该犯在假释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减刑时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