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俊峰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3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峰,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青,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胡怀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女,该公司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俊峰因与被上诉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开发银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0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俊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国家开发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改判确认张俊峰与国家开发银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国家开发银行向张俊峰支付自2000年1月至2013年7月(暂计至2013年7月)的生活费82406.8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明中国投资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相关主体的合并、吸收、承继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在上述过程直至注销,中国投资银行的主体地位一直存续,故国家开发银行不当然与张俊峰建立劳动关系”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二、一审法院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在��审中提交的中国投资银行总行机关花名册中均无张俊峰姓名的情况来认定张俊峰与中国投资银行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一审法院认定另案上诉人刘勇诚曾在几家公司担任工作人员、股东、监事等职,并据此作为认定张俊峰与国家开发银行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是完全错误的,其法律适用也是错误的。国家开发银行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张俊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第一、中国投资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当年是独立的法人,在中国投资银行注销前,国家开发银行不当然与张俊峰建立劳动关系。第二、作为历史文件的中国投资银行花名册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张俊峰与国家开发银行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刘勇诚已经在其他公司就职,不可能与张俊峰天天到中国投资银行上班,等��具体安排工作,所以张俊峰的陈述为假,其在1995年之前离开了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国家开发银行与张俊峰不存在劳动关系;2、国家开发银行无需支付张俊峰2000年1月至2013年7月的生活费82406.8元;3、诉讼费由张俊峰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2年8月11日,中国投资银行设立。张俊峰原系中国投资银行员工。1994年7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投资银行管理体制改革的批复》(银复[1994]243号),内容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你行《关于中国投资银行体制改革的报告》(建总发字[1994]第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国投资银行并入你行,作为你行全资附属的商业银行,其独立法人地位不变,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负盈亏。中国投资银行的信贷计划纳入国家信贷计划。二、中国投资银行注册资本金人民币40亿元,由你行核拨。中国投资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你行以出资额为限对中国投资银行负有限责任……”1994年9月28日,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建设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中国投资银行管理体制改革的批复〉的通知》(建总函字[1994]第349号),内容为:“……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4]243号文件精神,中国投资银行并入我行,作为我行全资附属的商业银行,其独立法人地位不变,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对分支机构在业务、人事、财务等方面实行垂直统一领导……。”1995年1月9日,中国投资银行发布《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总行机关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上岗资格认���工作的安排意见〉(以下简称〈安排意见〉)的通知》,《安排意见》为附件。《安排意见》的内容为:“经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总行机关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并对总行机关员工上岗资格进行一次认定,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一、目的和意义……二、几项基本原则……三、员工上岗资格认定的对象和基本条件。此次上岗资格认定的对象,为总行机关在编全体员工。此次认定工作结束后,凡调入总行机关的,均按照劳动合同制的有关办法执行……四、员工上岗资格认定的方法和步骤。(一)进行动员,讨论《安排意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处室在组织讨论中,进一步明确此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做好充分准备。(二)每个员工填写《总行机关员工上岗申请表》,简述本人情况,表明本人态度。(三)成立党、政、工、团、妇和民主党派组成的33人员工上岗资格评议委员会,对申请上岗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民主评议。(四)分别召开行务会、行长办公会,对评议结果进行审议。(五)公布上岗人员名单和下岗人员名单。(六)签订劳动合同书。凡被认定有上岗资格的人员,一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凡被认定没有上岗资格的人员,分别按‘试岗’、‘待岗’处理,一般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五、人员安排及有关待遇。(一)……(二)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后,享受投资银行赋予的推选(或申请)部门经理的权力,享有上岗员工应有的劳动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三)凡对本人没有书面正式申请上岗的人员,经被批准调出的,将区别情况,采取停发工资或只发给基本工资的70%,限期在三个月内调离;到期不办理有关手续,视作自动离职,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重要岗位人员、有问题尚在处理的人员等,须经行务会或行长办公会研究后再作处理。(四)凡本人正式书面申请上岗而未被认定上岗资格的人员分别按‘试岗’、‘待岗’和‘辞退’处理……(五)离行人员必须按照建设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退房手续;凡参加本行培训的人员,应按本行有关规定交纳培训费。(六)对辞职及被辞退的人员一般不再录用与聘用。(七)今后,新调入人员的试用期及相关问题另行制定……”1995年2月8日,中国投资银行发布《关于调整总行内部机构设置和当前人员安排的通知》(中投[1995]人教字028号),主要内容为通知调整后的总行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安排,其中无张俊峰姓名。1995年10月11日,中国投资银行发布《关于在全行系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中投函[1995]57号),通知总行决定全行系统全面实现劳动合同制,1995年开始试行,取得经验,1996年全面铺开。1998年12月11日,原国家开发银行与原中国建设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中国投资银行并入国家开发银行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开行办[1998]453号),内容为:“中国投资银行:为深化金融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经中国人民银行报国务院批准,中国投资银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整体移交国家开发银行,其全部债权债务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为确保你行资产安全和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知:一、你行各项工作仍按现有体系和制度运转,总行负有领导和监督全行工作的责任。二、全行各级领导干部要负起领导责任……全行员工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守工作岗位,做好本职工作。三、维持各项业务正常进行,稳定存款,抓紧资金回收……四、做好流动性安排和资金调度……五、采取积极措施……严防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六、责成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就现阶段加强财务和人事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等作出具体部署,提出要求……”1999年3月18日,原国家开发银行与原中国光大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原中国投资银行债权债务和同城营业网点转让(接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开行办[1999]102号),内容为:“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原中国投资银行北京分行、直属支行、异地支行、山西和内蒙古资产管理分部,中国光大银行各分行、直属支行、各接收小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开发银行于1999年3月18日起将原中国投资银行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整体转让给中国光大银行,并将原中国投资银行设在北京、天津、沈阳……等29分(支)行所属的137个同城营业网点和山西、��蒙资产管理部,全部转让给中国光大银行……。请国家开发银行分行等有关机构接到此通知后……,立即成立转让工作小组,并尽快开展工作,与中国光大银行各接收小组互相配合,平稳交接,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和同城营业网点的转让接收工作。”当日,原中国光大银行在《金融时报》刊发公告,内容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光大银行于1999年3月18日起承接原中国投资银行的债权、债务,并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设立在北京、天津、沈阳……等29分(支)行所属的137家同城营业网点。所接收网点照常营业。对公账户照常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原中国投资银行签发的各种存单、存折、国债收款凭证及其它有价证券继续有效。原中国投资银行签订的贷款、拆借、回购等资金往来合同继续有效。特此公告”;原国家开发银行、原中国光大银行在《金融时报》刊发公告,内容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原中国投资银行已于1998年12月11日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其债权债务和从事一般商业银行业务的137家同城营业网点,自1999年3月18日起整体转让给中国光大银行。特此公告。”2001年4月4日,原国家开发银行与原中国光大银行签署《会谈备忘录》,内容为:“……一、双方承认并遵守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两行签署的‘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光大银行关于转让(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债权债务及同城营业网点的协议’(以下简称《3.18协议》)……三、关于部分档案尚未移交问题。双方议定,原中国投资银行总行的档案除涉及人事、监察等部分档案外,全部移交中国光大银行……四、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留用的原中国投资银行部分固定资产问题。经双方议定,原则上,原中国投资银行所有固定资产实物移交中国光大银��,包括权属证明及相关业务资料,并由各自分支机构对口交接。由于国家开发银行自身需要或其他原因不能移交实物的,经双方协商,由国家开发银行按1999年3月18日帐面净值向中国光大银行付款购买……六、对于涉及原中国投资银行的诉讼案件,国家开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应在核查相关案件中给予积极配合;七、双方确认,原中国投资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全部债权债务整体转让中国光大银行。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纠纷及法律诉讼等,由中国光大银行承继处置,均与国家开发银行无关……”。2001年11月8日,中国投资银行注销。诉讼中,国家开发银行提交1995年2月8日会议备忘录,1995年7月7日谈话笔录,1995年7月9日谈话笔录,1995年7月19日《关于邢瑞昌同志越权违规发放贷款问题的调查报告》,1995年7��21日《关于对沈阳国恒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打包放款催收情况的报告》,中国投资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1995年7月25日《关于邢瑞昌同志顶风违规贷款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证明另案当事人刘勇诚在1995年已经离职,张俊峰关于与刘勇诚一同等消息等陈述不属实。其中,1995年2月8日会议备忘录记载,会议就刘勇诚、张元明在职期间所发放贷款造成投资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应进一步弄清事实真相,在调查过程中严格掌握工作失误与有意损害银行利益、为个人牟利的界限,根据调查情况决定应采取的下一步方案。1995年7月7日谈话笔录显示谈话对象刘薇,投行辽宁省分行筹资部副主任,刘薇称4月初邢瑞昌让其、刘冰、郭西西与山源国利公司李军阳谈这笔业务,听听情况,对方还有香港山源国利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参加,与王阳有接触,她是刘勇诚亲戚,后来才知道刘在北京国利公司,以前不清楚,刘勇诚就此事来过一次,催支付资金,找谁不清楚;1995年7月9日谈话笔录显示谈话对象邢瑞昌,投行辽宁省分行原行长,邢瑞昌称4月10日前恰逢刘勇诚回沈探亲,其找刘勇诚谈业务,刘勇诚说北京国利公司每年国际结算量3、4亿美元,其提出要办需在沈阳成立一公司,4月初与国利公司谈,对方有李军阳、刘勇诚、陈总、夏总、姓王的会计、王阳及两个保卫参加;1995年7月19日《关于邢瑞昌同志越权违规发放贷款问题的调查报告》记载:邢瑞昌同志主持经办给国恒公司贷款的基本事实,经查,四月上旬,北京山源国际公司刘勇诚(沈阳人,原投行辽宁省分行和投行总行信贷处工作人员)回沈阳探亲,刘向邢瑞昌谎称该国利公司每年有3至4亿美元的国际结算业务,可做打包放款。1995年7月21日《关于对沈阳国恒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打包放款催收情况的报告》记载:经请示,邢瑞昌等一行3人赴北京山源国利公司催收3000万元人民币的打包贷款,7月18日晚在该公司总部与公司领导进行了会谈,参加会谈的人员有国利公司总经理李军阳、副总经理刘勇诚、夏鼎方、财会部经理王丽萍、李冬菊以及投资银行邢瑞昌、郭西西、郑定文等共8人,下部签署“邢瑞昌”、“郭西西”、“郑定文”。国家开发银行另提交1996年10月22日原中国投资银行总行机关花名册、1998年12月原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人员名册、1999年3月原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人员名册,其中均无张俊峰姓名。国家开发银行在原审一审过程中,申请证人苏某、郭某到庭作证。苏某到庭作证称,其为国家开发银行离退休干部局干部,是张俊峰原来在中国投资银行的同事,对1995年改制后张俊峰离开的情况不清楚,不清楚张俊峰1995年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郭某到庭作证称,其为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副行长,1992年4月至1998年12月在中国投资银行人事教育处和人力资源部工作,负责调配任免职称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张俊峰原系中国投资银行职工,1995年全员劳动合同制没有与中国投资银行签订合同,具体原因不清楚,张俊峰工作到签订劳动合同前,工资发放到1995年,档案一致滞留在中国投资银行,张俊峰此后未找过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在原审二审过程中,申请证人林某、邓京卫到庭作证。林某到庭作证称,刘勇诚调入的时候其为副处长,1995年经过竞聘任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全员合同制的时候听说刘勇诚辞职了,1995年至1998年没有在其处、后来叫管理部的部门上过班。邓京卫到庭作证称,其当时在中国投资银行人事教育处,1994年8月至10月之���中国投资银行改制由干部编制改为全员合同制,在此过程中由群众评议再加组织任命才能重新上岗,之后竞聘各类职务,其印象中有二十多人离开投资银行,包括张俊峰和刘勇诚。庭审中,张俊峰提交1999年9月17日、2004年5月9日、2009年12月2日、2013年3月28日的信件,称将信件投递至国家开发银行门口的信访箱,信件的主要内容是请求国家开发银行安排工作或办理提前退休。国家开发银行对信件的真实性不认可,否认收到。张俊峰在原审一审过程中,申请证人陆某、赵某到庭作证。陆某到庭作证称,其1984年到中国投资银行工作,1993年6月去了中农信公司,与张俊峰原系同事关系,张俊峰在1999年、2004年、2009年都写过申诉材料并让其看过,让其帮助找领导解决安排工作的问题,1995至1996年中国投资银行没有安排张俊峰工���,张俊峰天天去中国投资银行找,不清楚张俊峰是如何生活的,与张俊峰一同去信访箱投递过信件。赵某到庭作证称,其1984年到中国投资银行工作,1996年离开,去北京金建公司工作,中国投资银行行长刘大为上任后张俊峰提出要调工作但刘大为不同意,因此在全员合同制的时候没有签合同,当时大约十余人没有签,张俊峰经常到行里找,1998年、1999年左右中国投资银行并入国家开发银行,没有安排张俊峰工作,后张俊峰找其商量,其建议找领导解决问题,但总是找不到,张俊峰就给领导写信,前后写了三封信,其中两封其帮忙修改过。张俊峰在本次庭审中,申请证人陆某到庭作证,陆某到庭陈述与原审到庭陈述一致,否认自行经商,称在公司担任董事为挂名,认可刘勇诚在公司担任董事,称不清楚其是否担任董事长。另查,1994年6月1日北京山源国利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军阳,2006年10月16日该公司被吊销。1999年6月3日北京天地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刘勇诚为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陆某为股东、董事。2002年5月31日北京嵘壮科技传媒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刘勇诚为股东、监事。2004年2月4日北京瑞吉恩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刘勇诚为股东、监事,2006年12月14日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10年5月13日泰华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刘勇诚为股东。张俊峰在我市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原国家开发银行变更名称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再查,张俊峰曾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与国家开发银行于1998年12月1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国家开发银行支付1998年12月至今拖欠的工资280万元;3、国家开发银行继���履行劳动合同,为张俊峰安排工作岗位;4、国家开发银行为张俊峰补缴1998年12月至今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013年8月26日,该委作出京西劳仲字[2013]第2340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1998年12月起张俊峰与国家开发银行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关系;2、国家开发银行支付张俊峰2000年1月至2013年7月的生活费82406.8元;3、驳回张俊峰的其他申请请求。后国家开发银行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20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确认国家开发银行与张俊峰自1998年12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国家开发银行支付张俊峰2000年1月至2013年7月的生活费82406.8元;3、驳回国家开发银行的诉讼请求。国家开发银行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中民终字第023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0772号民事判决书;2、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国家开发银行、张俊峰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根据查明事实,中国投资银行1994年7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并入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作为该行全资附属商业银行,保持独立法人地位,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1995年1月开始中国投资银行陆续在总行机关、全行系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1998年12月11日中国投资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报国务院批准,整体移交原国家开发银行,各项工作按现有体系和制度运转;1999年3月18日原国家开发银行将中国投资银行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整体转让给原中国光大银行,将中国投资银行设在各地所属同城营业网点和资产管理部转让给原中国光大银行;2001年4月4日,原国家开发银行与原中国光大银行签署《会谈备忘录》,约定档案、固定资产实物移交和诉讼处理事宜;2001年11月8日,中国投资银行注销。在上述过程直至注销,中国投资银行的主体地位一直存续,故国家开发银行不当然与张俊峰建立劳动关系。其次,国家开发银行提交的1996年10月22日、1998年12月、1999年3月中国投资银行总行机关花名册中均无张俊峰姓名。再次,1994年6月1日北京山源国利公司注册成立,1995年中国投资银行案件查办资料中显示相关人员陈述刘勇诚的身份为该公司工作人员;1995年2月8日中国投资银行发布通知调整后的总行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中无张俊峰及刘勇诚姓名;自1999年开始,刘勇诚担任数家公司股东,担任一家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担任二家公司监事;刘勇诚1995年即以其他公司工作人员行事,张俊峰关于1995年中国投资银行实行劳动合同制时未安排其与刘勇诚职务和工作但二人其继续到岗的主张与以上事实相矛盾。张俊峰未就与国家开发银行建立劳动关系充分举证证明,法院对国家开发银行要求确认与张俊峰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2000年1月至2013年7月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6年11月判决:一、确认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俊峰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张俊峰2000年1月至2013年7月的生活费82406.8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张俊峰主张其与国家开发银行存在劳动关系。经查明,张俊峰原系中国投资银行员工。中国投资银行1994年7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并入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作为该行全资附属商业银行,保持独立法人地位,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1995年1月开始中国投资银行陆续在总行机关、全行系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1998年12月11日中国投资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报国务院批准,整体移交原国家开发银行,各项工作按现有体系和制度运转;1999年3月18日原国家开发银行将中国投资银行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整体转让给原中国光大银行,将中国投资银行设在各地所属同城营业网点和资产管理部转让给原中国光大银行;2001年4月4日,原国家开发银行与原中国光大银行���署《会谈备忘录》,约定档案、固定资产实物移交和诉讼处理事宜;2001年11月8日,中国投资银行注销。按张俊峰自述,1995年中国投资银行实行岗位聘任制改革,没有分配张俊峰具体职务也没有安排具体工作。同时,国家开发银行提交的1996年10月22日、1998年12月、1999年3月中国投资银行总行机关花名册中均无张俊峰姓名。并且,1994年6月1日北京山源国利公司注册成立,1995年中国投资银行案件查办资料中显示相关人员陈述刘勇诚的身份为该公司工作人员;1995年2月8日中国投资银行发布通知调整后的总行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中无张俊峰及刘勇诚姓名;自1999年开始,刘勇诚担任数家公司股东,担任一家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担任二家公司监事;刘勇诚1995年即以其他公司工作人员行事,故张俊峰关于1995年中国投资银行实行劳动合同制时未安排其与刘勇诚职务和工作但���二人继续到岗的主张与以上事实相矛盾。虽然原国家开发银行与原中国建设银行于1998年12月11日联合发布过《关于中国投资银行并入国家开发银行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但张俊峰从未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过劳动,国家开发银行亦未向张俊峰支付过劳动报酬,张俊峰也从未接受过国家开发银行的劳动管理,故张俊峰主张1998年12月至今与国家开发银行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俊峰要求国家开发银行支付2000年1月至2013年7月生活费,因双方在此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张俊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俊峰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 猛审判员 张 洁审判员 管元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