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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修山与李修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修山,李修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李修山,男,194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李修岭,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关于李修山与李修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2271号民事调节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在实际履行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218号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