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修山与李修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修山,李修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李修山,男,194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李修岭,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关于李修山与李修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2271号民事调节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在实际履行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218号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