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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吉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吉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7刑初21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吉华,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现住蓝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1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吉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陈军辉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3日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诗凡担任庭审记录。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朱吉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女式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蓝山县塔峰镇新建西路移动公司门前路段时,被蓝山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朱吉华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0.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朱吉华进行抽血送检,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34mg/100ml。经检验,被告人朱吉华所驾驶的无号牌女式两轮摩托车的车辆技术参数已达到机动车参数标准。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朱吉华的供述;证人陈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液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书;查获现场照片;车辆检验分析意见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吉华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国家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吉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吉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未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根据被告人朱吉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吉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诗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