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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毛振伟与马秀军、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振伟,马秀军,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1943号原告:毛振伟,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宁夏海原县人,住固原市。被告:马秀军,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原住固原市。被告:金丽,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原住固原市。原告毛振伟诉被告马秀军、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振伟诉称,被告马秀军、金丽于2016年12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因被告马秀军、金丽未清偿该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马秀军、金丽清偿借款30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马秀军、金丽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振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35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