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军强、郭天付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帅兵,李军强,郭天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刑初419号自诉人董帅兵,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人李军强,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人郭天付,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自诉人董帅兵以被告人李军强、郭天付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董帅兵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军强、郭天付的控告。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强、郭天付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董帅兵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董帅兵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