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恢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朱久芝、济宁市华兰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久芝,济宁市华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458号申请执行人:朱久芝。被执行人:济宁市华兰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鲁0811民初字第24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宋 连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永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