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吕瑞芳与高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瑞芳,高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瑞芳,个体,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海龙,个体,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赛日,内蒙古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瑞芳因与被上诉人高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3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吕瑞芳于6月13日以财产返还问题已另案起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吕瑞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瑞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25元,由吕瑞芳负担,吕瑞芳预交450元,退还2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俐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