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路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20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某,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淄博市淄川区人,捕前住淄博市淄川区。199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4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冉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吕婷婷出庭履行职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及委托代理人孙志强、侯振兴、被告人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黄某在给丈夫充话费时,误将话费充到被害人刘某的手机上,两人因此事认识,后逐渐交往。2015年3月,黄某不想再和刘某交往,刘某不同意,多次给黄某打电话,并到其家中和单位找黄某。2015年4月底,黄某堂弟黄某甲(另案处理)得知此事后,告知了陈某(已判决)和被告人路某,让他们帮忙找人殴打刘某。2015年4月30日,陈某和被告人路某找到高某某(已判决),让高某某找人去莱芜打个人,后高某某联系刘某某(已判决)与孙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路某又联系了于某(另案处理),于某又找了两个人。当天中午,陈某、高某某、刘某某、路某、于某、孙某等人赶到雪野,在黄某甲位于雪野水库“XXXX”饭店吃的饭。当日晚上黄某甲安排陈某、被告人路某等人在雪野“金廷宾馆”住宿,晚上在房间内,陈某和被告人路某找到高某某,让高某某等人第二天早上到莱城用棍棒打人。2015年5月1日6时许,黄某甲驾驶一辆黑色无牌越野车,陈某驾驶自己的银灰色神龙富康轿车,分别拉着高某某、刘某某、被告人路某、孙某、于某等人赶到莱城,后将车停到马庄十字路口东边的小胡同内,黄某甲先下车转了一圈,回来后让路某、高某某、刘某某等人下车,黄某甲从其车后备箱内拿出口罩、帽子和棍子,将口罩、帽子发给高某某、刘某某等人后,引领他们到了北坦路路北刘某经营的XX茶庄对面。7时40分许,刘某开车到北坦路XX茶庄上班,将车停在茶庄门口后下车,因停电原因茶庄卷帘门无法打开,刘某遂向北走,正好碰到前来找刘某理论的黄某父母黄某1、亓某2及亲属亓某1等人,因言语不和,刘某被亓某1、黄某1、亓某2等人围住撕扯。此时,黄某甲向高某某、于某、刘某某等人招手,让他们快点赶到现场,并指着刘某说“就是他”。高某某、于某等人上前将刘某围住并用棍棒对刘某进行殴打,致使刘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系轻伤一级。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提供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路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路某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我和黄某甲没有联系,是陈某告诉我的,黄某甲下车后转了一圈回来告诉高某某、刘某某等人下车,我没有下车,我在陈某车上坐着。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黄某在给丈夫充话费时,误将话费充到被害人刘某的手机上,两人因此事认识,后逐渐交往。2015年3月,黄某不想再和刘某交往,刘某不同意,多次给黄某打电话,并到其家中和单位找黄某。2015年4月底,黄某堂弟黄某甲(另案处理)得知此事后,告知了陈某(已判决)和被告人路某,让他们帮忙找人殴打刘某。2015年4月30日,陈某和被告人路某找到高某某(已判决),让高某某找人去莱芜打个人,后高某某联系刘某某(已判决)与孙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路某又联系了于某(另案处理),于某又找了两个人。当天中午,陈某、高某某、刘某某、路某、于某、孙某等人赶到雪野,在黄某甲位于雪野水库“XXXX”饭店吃饭。当日晚上黄某甲安排陈某、被告人路某等人在雪野“金廷宾馆”住宿,晚上在房间内,陈某和被告人路某找到高某某,让高某某等人第二天早上到莱城用棍棒打人。2015年5月1日6时许,黄某甲驾驶一辆黑色无牌越野车,陈某驾驶自己的银灰色神龙富康轿车,分别拉着高某某、刘某某、被告人路某及孙某、于某等人赶到莱城,后将车停到马庄十字路口东边的小胡同内,黄某甲先下车转了一圈,回来后让路某、高某某、刘某某等人下车,黄某甲从其车后备箱内拿出口罩、帽子和棍子,将口罩、帽子发给高某某、刘某某等人后,引领他们到了北坦路刘某经营的XX茶庄对面。7时40分许,刘某开车到北坦路XX茶庄上班,将车停在茶庄门口后下车,因停电原因茶庄卷帘门无法打开,刘某遂向北走,正好碰到前来找刘某理论的黄某父母黄某1、亓某2及亲属亓某1等人,因言语不和,刘某被亓某1、黄某1、亓某2等人围住撕扯。此时,黄某甲向高某某、于某、刘某某等人招手,让他们快点赶到现场,并指着刘某说“就是他”。高某某、于某等人上前将刘某围住并用棍棒对刘某进行殴打,致刘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之损伤系轻伤一级。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路某亲属代其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刘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事发当天早上刘某到了他的XX茶庄北侧的烤鸡店门口,烤鸡店的老板指着一个人说他把电停了,刘某看是亓某1,当刘某过去和他握手时,亓某1用右拳打了刘某眼部一拳,然后又觉得后脑勺被重物击打了一下,刘某捂住头趴在地上,这时过来几个人揍刘某,黄某1用手扣住刘某的眼睛,用砖头拍了刘某的上额头和右眼部一砖头,这时候戴着小红帽和口罩的三个小伙子站在刘某腿部的东侧,其中一个小伙子抬起刘某的脚,另外两个小伙子用镐柄砸了刘某的左腿和右腿好几下,刘某挣脱往前跑了没两步,两腿钻心的疼,喊腿断了。亓某2抓住刘某胸前的红绳子,黄某1抓住刘某的头发,手里拿着砖头拍刘某的后脑勺,然后黄某1说把手机全部拿走,有人把手机拿走,黄某1继续用拳头打刘某的头,亓某2用脚踢了刘某的下阴部好几脚,还把刘某胸前的翡翠摔到了地上,其他人都走了,只剩下黄某1和亓某2,刘某求饶之后,他们就走了。2、同案犯陈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份的一天,黄某甲打电话让我过去一趟,我开车拉着路某到了雪野黄某甲开的饭店,黄某甲告诉我他姐姐被一个人欺负了,他想让我找几个人吓唬吓唬他,黄某甲问我认识不认识这方面的朋友,我说这方面的人我不熟悉,我就问路某是否认识这方面的朋友,路某说回去找找看看。黄某甲是通过我认识的路某,但是他们两个不熟悉,我跟黄某甲是十几年的老朋友了。4月30日,路某找了两个人,一个叫于某,一个叫高某某,这两个人又分别找了两个我不认识的人,这些人跟着我和路某到了黄某甲的饭店,晚上吃饭的时候黄某甲说明天他们家里人都去,让我们一块去,到时候我们把他放倒在地上就别管了。第二天去打刘某的时候我没有下车,其他人都下车去了,过了大约十几分钟,他们都跑了回来。我看到于某手里拿着一个红色的帽子,其他人有没有拿帽子我没注意,因为我没在现场,具体他们怎么打的我不知道。路某他们打仗回来后,我给了他们好处,当时我的包里一共有两万五千元钱,我给了路某两万二、三千元,这是我的钱,路某叫他们来帮忙了,不能让人家白来了,是给他们的辛苦费。钱是我出的,因为我和黄某甲是多年的朋友了,我们曾经一起干过活,现在我想给九羊公司送石料,想通过黄某甲帮忙,算是帮朋友忙。3、同案犯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1日之前一、两天,路某和陈某一块找高某某,让高某某帮忙到莱芜打个仗,还让其帮忙找两个人,陈某说他的一个朋友的妻子被人强奸了,还用手机拍下来,逼着她离婚,后高某某找了朋友孙某和刘某某。路某嫌人少,让高某某再找两个人,高某某找不到了,路某又找了于某三个人。2015年4月30日,路某接上高某某、孙某、刘某某一块到了陈某的厂子里,办公室里有陈某两口子、于某及两个不认识的人。陈某开着车,拉着他媳妇和于某他们三个人,路某开车拉着高某某、孙某、刘某某,到了雪野水库边一个饭店吃的饭,吃饭时,忘了是黄某甲还是陈某说过打仗的事,意思是黄某甲他家里人也都去,让帮忙看着,具体怎么说的记不清了。晚上住到宾馆后,陈某和路某又到高某某的房间里说了第二天去了用棍子把‘那个人’放倒就行,其他事不用管了。第二天一早,黄某甲开着一辆黑色越野车拉着几个在前面领路,陈某开着雪铁龙轿车拉着其他几个在后面跟着,到了莱城一个十字路口东边,黄某甲先下车转了一圈,回来后打开车后备箱,拿出口罩和帽子、棍子分给了高某某等人,领着到了打架现场附近,看到马路对面打起来了才跑过去的,高某某用棍子打了躺在地上的人,其他人也用棍子打的,打了约一、两分钟就不再打了,就把棍子扔在现场跑到停车的地方,接着上车走了。到打架现场的有于某、于某领着去的两个人、高某某、孙某、刘某某,除了刘某某有没有拿棍子没注意,其他人都拿了。路某当天晚上给高某某送去了6000元钱,他说人家给了一万五千元,高某某给了刘某某和孙某各1500元。4、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证实高某某找的刘某某,说去莱芜帮忙打个人,后有两个人开车拉着刘某某和高某某往莱芜去,开车的男子说去莱芜打的那个男的欺负了一个女的,听他说话的意思是他找的高某某。在雪野,莱芜的一个人说他家一个女的被人强奸了,还拍了视频和照片威胁她,到了第二天早上,莱芜人让分别乘两辆车去的一个路口,刘某某坐的一辆黑色的越野车,在路口时,看到高某某以及另外的那个和刘某某一起去淄川的男子都在,开车的那个淄川男的没注意在哪里。八点左右,刘某某看到路对面一伙男女围住了一个人,被围住的男子想跑,被摔倒在地上,莱芜的人指着他对刘某某等人说“就是他”,刘某某等人冲过去围住那个人,其中拿棍子的两个人朝那个人身上乱砸了一通,谁拿木棍打的刘某某没看清,没有拿棍子的对他拳打脚踢,刘某某只是在那站了一会,听到有人说了一声“走”,就坐回到车里。5、证人黄某1(黄某之父)的证言,证实我女儿黄某说之前因为冲错了话费认识了刘某,刘某后来就对他纠缠不休。2015年5月1日早上7点来钟,我和我对象亓某2到了刘某的XX茶庄对过的路边,到了XX茶庄的门口附近,亓某1和刘某在一起,他们两个还握了握手,后来亓某1弯下腰,像是捡东西,我和对象跑过去就开始打刘某,用拳头打刘某的头,用脚踹刘某,我们两个和刘某撕扯在一起,刘某从地上拾起半块黑色的砖头,我夺过来后用砖头打刘某,具体打刘某什么位置我记不清楚了,打了刘某好几分钟我和我对象就开车走了。我用砖头打了刘某的脚踝一下,把砖头扔了后又用拳头打的刘某,还用脚踹刘某。我对象怎么打的我想不起来了,当时亓某1也在场,其他人没注意,刘某没有还手,那天打刘某的有我和我对象亓某2,还有亓某1和我对象的其他姐妹,这些人是我对象约伙去的,动手没动手没看见,我直接没有见过戴白帽子、戴口罩的小青年。6、证人亓某1(黄某的舅舅)的证言,证实我听我外甥女黄某说刘某已经骚扰她很长时间了。2015年4月30日晚上快12点来钟的时候,我姐姐亓某2和我姐夫黄某1一块到了我的家里,我姐姐亓某2和我说第二天要到北坛路的刘某的云雾茶馆找他,不能再让刘某骚扰我们了,我当时就答应了。到了第二天7点来钟我赶到刘某的茶庄,刘某看见了我,先和我握了握手,我正在和刘某说话的时候,我姐姐亓某2和我姐夫黄某1就从南边汽修厂过来了,从北边加油站过来了我的两个姐姐亓某3和亓立香,不知还从哪边过来了五六个人把刘某围住撕扯起来了,刘某挥手的时候把我的眼镜子打落在地上了,不知道是谁把我的眼镜片踩碎了,我眼睛近视看不清楚了,我拾起眼镜子往东走了,开车就回家了,后来过去的那伙人我不知道是哪里的,2015年4月30日晚上我姐姐找的我,具体他们又找的谁我不知道,没有和我商量打刘某,具体他们和其他人商量没商量我说不上。7、证人亓某2(黄某之母)的证言,证实我女儿黄某说之前因为冲错了话费认识了刘某,后来刘某就经常骚扰她,纠缠不休的。2015年4月30日晚上11点来钟,我对象的手机接到好几个骚扰电话,电话里骂的很难听,我们怀疑是刘某弄的,我们非常生气,我们就想去找刘某。我就给我的姊妹打电话让他们明天去找刘某,我先给黄某的小舅亓某1打的电话,还给黄某的三姨亓某3,还有黄某的大姨亓立香打电话说了,和他们说明天到XX茶庄找刘某理论。到了第二天早上7点来钟,我和我对象黄某1就我到了北坦路刘某的XX茶庄门口,我看到亓某1在XX茶庄门口往北两三米左右的位置和一个男子说话,我们两个就知道那个人是刘某,我和对象就跑过去了,我和我对象就和刘某撕扯在一块。我和我对象都拼命打刘某,我拳打脚踢刘某,用脚踹刘某的时候还倒在了地上,当时我气晕了,有人把我抱到车上我才回的家。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日早上7点来钟,我到XX茶庄北边的弥家烤鸡店门口时,看见刘某开车过来了,这时从南边过来一个戴眼镜的40多岁的男子(亓某1),刘某跟他握手,亓某1打了刘某脸部额头一拳,刘某就双手挡,两个人就抱在一块,摔倒在地上,接着从加油站的胡同过来了四五个人,加油站对面(东面)的胡同也跑过来了六七个人,其中有戴帽子和口罩的,我听到噗通一声,刘某就仰面倒在地上,头碰在烤鸡店半开着的铝合金门上了,刘某接着就爬起来往南跑,后面五六个人围住他追着打他,也有用脚踹的,也有用拳头打的,也有抓住刘某头发的。刘某连滚带爬到了XX茶庄问口,我进到烤鸡店的门关住了,听见外面噼里啪啦揍刘某的声音,过了三四分钟我出门,看见门口地上有个黑色的钱包,我就放在兜里,这时我看见刘某在XX茶庄南边修摩托车的跟前坐着,跟前有一个老头和两个老年妇女,其他人都已经走了。那个老头用拳头打刘某的头,其中一个老年妇女用脚踹刘某的腰,后来我就把钱包交给公安了,钱包里共有现金3331元,五个卡,一个身份证,没注意刘某手里的手机。9、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日早上7点35分左右,我在我对象的化妆品店内看店,听见外面有打架的声音,我就出门看,看见西面刘某的XX茶庄门口停着两辆轿车,轿车西面有打人的声音,有个人喊报警,我就往南走了走,才看见是刘某头朝南躺在XX茶庄的门口的路沿石上面,有四五个小青年戴着白色口罩,身材较瘦,长什么样看不清。往北跑了,刘某跟前有两个中年男子,其中一个较胖的个子挺高的男子右手手里拿着一块石头,刘某的西边有个中年妇女用脚踹刘某的屁股和身上,这时我就回到我对象的店里报警了,等我报完警出来后那个妇女和那两个男子已经走了,不知道是谁打的120,120救护车来把刘某拉到医院去了,后来的事情我就说不上了。10、证人亓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日早上6点左右,我接到我姐姐亓某2的电话,她跟我说我外甥女黄某被人骚扰,今天去和他理论理论,得吓唬吓唬他。我去了后看见我大姐姐亓立香和四妹妹亓立欣在加油站的北边的花坛边上站着,大概7点半左右,我看见加油站东边的胡同里跑出来了一伙子人,他们往刘某的茶庄的方向跑,我们就知道刘某来了,我们姊妹几个也就接着往茶庄的方向跑,在茶庄往北的一家烤鸡店的门口附近,那伙人大概有十几个,围住一个男子揍,我想上前抓那个男子,因为人多我也没有靠近了。我大姐和我妹妹也没有靠近了,那伙人打了那个男子大概一二分钟后就跑了。我看见那个男子在茶庄门口半躺着,脸上有血。我也没有靠近,我就和我大姐就走了步行往东走了,那伙人具体怎么打的没看清,没看见拿工具。1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日早上7点45分左右,我从西关村的家里步行到XX茶庄上班,大概十分钟左右就到了XX茶庄门口,我从远处就看见XX茶庄门口围着不少人,走进去以后发现老板刘某在XX茶庄南侧修摩托车的门口坐着,两眼角有血,眼球发红,右脚脚踝处有血迹,袜子已经被血湿透了,我就过去问刘某怎么了,刘某没回答怎么治的,只是和我说让我再帮忙照顾几天店,因为我一个月前就和他说准备辞职不干了,我看他受伤了,就答应先帮几天忙。刘某将随身戴的手表和木头珠子手链交给我,让我先替他保管,我看见手表和手链上有血迹。后来警察就来了,120车来后就把刘某拉到医院了。1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日早上在XX茶庄门口碰见了刘某,我进到烤鸡店里面去看烤的鸡,后来我听见外面有打架的声音,我从店里往外看,刘某在烤鸡店门口往南大概两三米左右的地方,在地上躺着抱着头,有几个男子围住刘某,这几人都是中年男子,和刘某撕扯在一块,这时我看见从北坛路东边的火烧店北侧的小胡同跑过来五六个小伙子,戴着白口罩和帽子,帽子的颜色我记不清,前面的几个小伙子手里还拿着木棍子,这些小伙子过来之后,其中有两个小伙子拿着棍子朝刘某身上抡,噗通噗通的打,具体抡到刘某的身上哪个位置我没看清楚,其他几个人围住刘某,这时一共大概有六七个人围住了刘某打,拳打脚踢的,我这时害怕鸡糊了,就回去看烤鸡去了,过了五六分钟左右,我又到门口往南看,发现两个中年妇女和两个中年男子四个人围住刘某揍刘某,后来120和110就来了。后来的事情我说不上了。1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右小腿受伤致右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及关节面,行石膏外固定术,均系轻伤一级;其右侧腓骨小头骨折,左侧腓骨小头骨折,均系轻伤二级;其头皮挫伤,头皮血肿,头皮创口,双眼钝挫伤,外伤后鼻出血,右外踝部创口,体表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均系轻微伤。1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路某的前科及释放时间等情况。16、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证明,证实本案案件来源情况及被告人路某系被抓获归案。17、谅解书、收到条,证实被告人路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1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路某的身份年龄情况。19、被告人路某的供述,其供述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路某伙同他人共同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不论其事前是否与黄某甲联系及到达现场后是否下车,均不影响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路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亲属代其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柳俊海人民陪审员 张瑞亮人民陪审员 张仲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亓云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