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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济南祥秀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济南祥秀商贸有限公司,济南景藏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赵以增,姜晓燕,马杰,唐炳贵,王楠,丁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号之一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齐鲁中环路1587号。负责人:韩惠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磊,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祥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以增,经理。被告:济南景藏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唐炳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桂,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以增,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姜晓燕,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马杰,女,195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唐炳贵,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惠来县。被告:王楠,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丁刚,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告济南祥秀商贸有限公司、济南景藏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赵以增、姜晓燕、马杰、唐炳贵、王楠、丁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9元,减半收取计1187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万立波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