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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徐强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745号罪犯徐强,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3)庐刑初字第00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徐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合刑终字第00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6月8日在本院第五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荣煌、钟良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海灵、卢海军,罪犯徐强、证人汪晓中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徐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徐强报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罪犯徐强案发后已退出全部涉案赃款并履行财产刑。因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已全部追回。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3)庐刑初字第00406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4)合刑终字第00123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