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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8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8701陈俊章与张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章,张植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8701号原告陈俊章,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刘保林,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植明,曾用名张植龙,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陈俊章诉被告张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张植明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俊章的委托代理人刘保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植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俊章诉称,其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1份,载明: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2日期间,被告向其借款536550元,被告同意用名下拆迁安置所得的80平米房屋抵押,到期不能归还的,抵押物归其所有,其有权处理抵押物。但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借款5365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3655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张植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被告张植明作为借款人向原告陈俊章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本人张植明向陈俊章借款人民币64000元整。2014年8月25日,被告张植明作为借款人向原告陈俊章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本人张植明向陈俊章借现金人民币84000元整。2014年11月13日,被告张植明作为借款人向原告陈俊章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本人张植明向陈俊章借款人民币140000元整。2015年1月30日,被告张植明作为借款人向原告陈俊章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本人张植明向陈俊章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整。2015年8月14日,被告张植明作为借款人向原告陈俊章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本人张植明向陈俊章借款现金人民币30000元整。另,被告张植明在1份借款合同上借款人处签名,该借款合同载明:今有借款人张植明向出借人陈俊章借到现金536550元整;借款时间共1年,在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借款人用本人名下拆迁安置所得80平米的房屋做抵押;借款人如逾期不还借款的,出借人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等等。庭审中,原告称该合同是因被告借款后未能归还于2015年8月补签的。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款合同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向被告实际交付了借款,提供了银行卡转账凭条、信用卡业务回单、存款回单、客户通知书共13张,金额共计人民币536550元。其中2014年11月13日转账140000元的收款方名称为“张植民”,原告称其确实在2014年11月13日借款140000元给被告,不知为何收款方姓名为“张植民”,后来其妻子因为要买房钱不够,不同意借给被告了,其又打电话让被告归还,被告于当日下午又将140000元转账给其,但是借条其忘给被告了,起诉时其忘了就一并起诉了,现在其明确该140000元在本案中不再主张。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共计出借396550元给被告之事实。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于2015年8月22日届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96550元并支付以39655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植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俊章借款本金人民币3965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9655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9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0195元,由原告陈俊章负担1702元,被告张植明负担84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姜泽峰人民陪审员  顾琴琴人民陪审员  刘庆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跃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