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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杨永俊、伍庆州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杨永俊,伍庆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7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杨永俊,被执行人伍庆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偿还申请执行人XX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600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7执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秀阳审判员  石治桂审判员  杨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