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终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怪物能量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怪物能量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行终19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怪物能量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科罗娜芒斯特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格雷戈里·霍尔,副总裁兼高级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琳,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书悦,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海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上诉人怪物能量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41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2、申请号:145955193、申请日期:2014年6月10日。4、标志:5、指定使用的商品(第32类3202群组):无酒精饮料。二、引证商标1、申请人:上海绿亮电动车有限公司。2、申请号:43733563、申请日期:2004年11月22日。4、专用期限: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5、标志: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30类3002;3005群组):茶;茶饮料;冰茶;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茶叶代用品;非医用营养片。三、其他事实怪物能量公司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2016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6]第26380号关于第14595519号“GREENLIGH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简称被诉决定),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怪物能量公司申请的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驳回诉争商标在第32类的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怪物能量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怪物能量公司的诉讼理由均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怪物能量公司的诉讼请求。怪物能量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怪物能量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已经被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怪物能量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2日作出《关于第4373356号“GREENLIGH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用以证明本案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并已生效。以上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怪物能量公司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被诉决定、商标公告、怪物能量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案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院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已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撤销,该裁定现已生效,鉴于上述原因,引证商标已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该事实的发生对于本案处理结果将产生重大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针对怪物能量公司就诉争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综上所述,怪物能量公司的上诉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当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基于本院审理期间发生的新的事实,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均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4199号行政判决;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2016]第26380号关于第14595519号“GREENLIGH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怪物能量公司就第14595519号“GREENLIGHT”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怪物能量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岑宏宇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戴怡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京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