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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邱管利、邱振与田志丰、田飞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管利,邱振,田志丰,田飞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312号申请执行人:邱管利,男,汉族,1962年12月8日生,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阳洪镇上陆陌村**组,农民,居民身份证6104241962********。申请执行人:邱振,男,汉族,1993年7月25日生,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阳洪镇上陆陌村**组,农民,居民身份证6104241993********。被执行人:田志丰,男,汉族,1946年6月8日生,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大墙乡大墙村*组,农民,居民身份证6104241946********。被执行人:田飞艳,女,汉族,1988年6月11日生,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大墙乡大墙村*组,农民,居民身份证6104241988********。申请执行人邱管利、邱振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2017)陕0424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志丰、田飞艳于2017年6月1日一次性向邱管利、邱振返还彩礼55000元。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志丰、田飞艳自动履行完义务,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海旭审判员  王君英审判员  刘 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亚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