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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任全志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全志,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722号原告任全志,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江城,系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314016。被告刘辉,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全志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全志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全志起诉后,以因为需要提供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全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任全志负担。审判员  冉景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君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