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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郭义鹏、郭晓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义鹏,郭晓立,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通宝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1579号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238号1号楼23层2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16890807。法定代表人:马卫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发亮,扶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义鹏,男,汉族,1988年11月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郭晓立,男,汉族,1986年5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东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83437179T。法定代表人宋新全,经理。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通宝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五一路南段(交通中专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324405547。法定代表人彭玉旗,负责人。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义鹏、郭晓立、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通宇货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28减半收取864元,由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