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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演俊堂诉被告朱志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演俊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113号原告:演俊堂,男,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被告:朱志富,男,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原告演俊堂与被告朱志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演俊堂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演俊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演俊堂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鹏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雄 更多数据: